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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9 | 来源:桐柏 | 专栏:组织架构

桐政〔202425

 

 

      

关于印发《桐柏县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县属有关国有企业:

《桐柏县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柏县人民政府

                                            2024527

 

 

桐柏县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桐柏县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益,切实防范专项债券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工作方案》(财预 〔2021〕10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关于建立专项债券使用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2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用于国务院明确的投向领域项目,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领域范围内,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  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项目储备申报、项目发行、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建设运营、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专项债券管理实行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单位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需求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使用、收益归集上缴、项目建设运营、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风险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储备申报

第六条  专项债券项目重点支持领域。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

第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提前研究谋划近期需建设实施或已经在建的、有收益的、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对接县发改、县财政部门进行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选址、规划、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报至县发改部门审核,并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债券项目推送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入库审核。同时县财政部门报送省财政厅评审,并负责将债券项目报送至国家财政部审核入库进入发行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储备材料准备。根据项目情况,发改、自然资源、环保、财政等要素保障部门可容缺办理相关手续。并待项目进入发行储备库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债券项目发行及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债券项目发行。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结合审批通过的债券项目清单,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县政府在额度内确定实施的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公开发行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批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进行全过程负责。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未经省人大批准不得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企业补贴和商业化运作项目等领域。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督促部门早日开工,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完成项目的政府采购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根据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等因素,支付专项债券资金,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运营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工程和后期收益负主体责任。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内容及合同工期要求组织实施推进,形成项目对应实物资产,确保项目早日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可采用自主经营、委托运营等模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营,实现项目收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监管,对项目实际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形进行预警,督促项目单位优化运营方案、压缩运营成本、提高项目收益。

第五章 债券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和项目收益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专账核算专项债券资金,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用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在保证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对应部分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章  债券资金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项目运营情况等,及时归集项目收益,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用于债券资金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专项债券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时间、利率、金额还本付息。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经县政府同意批准后,可扣减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预算资金等用于偿债。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授权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签订债券项目管理协议。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

第二十四条  发改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立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绩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债券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政策变更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最新政策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债券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事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及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桐柏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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