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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工业企业考核奖励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 来源:桐柏政府网 | 专栏:政策法规

桐政〔202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企业:

《关于对工业企业考核奖励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柏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关于对工业企业考核奖励的意见(试行)

 

为充分调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工业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入实施“工业立县、兴工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对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及对象

考核奖励的范围及对象:全县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核算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有功人员。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聚焦企业发展贡献

1.支持重点财源建设。按工业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的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实行“基础奖+增收奖”的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农副食品加工业上缴县乡财政税收不足100万元的、其他工业企业上缴县乡财政税收不足200万元的不予奖励。工业企业基础奖按实际上缴县、乡财政的3%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增收奖按当年该企业财政贡献绝对增长额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农副食品加工企业的基础奖和增收奖,奖励计算比例在同等条件下提高两个百分点,但基础奖不超过20万元、增收奖不超过130万元。基础奖和增收奖由同级财政和企业各支付一半,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受益乡镇(集聚区)分级负担,县财政统一支付,年终结算时相应扣减受益乡镇(集聚区)财政。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5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有功人员。

(二)聚焦企业培大育强

2.加大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对各级统计部门首次认定为新进规上工业企业,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上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20%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入规”企业从次年度开始,连续3年内每年实现地方级税收正增长且达到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2倍以上的,给予每年地方经济贡献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政府财政负担。

3.支持企业成长壮大。对我县纳入财政监管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主营业务收入目标激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枚“桐柏县年度功勋企业家”金质奖章;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其法定代表人“桐柏县功勋企业家终身奖”金质奖章。由县财政支付(与市政府奖励不冲突)。

4.支持专精特新。对当年度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5.鼓励企业融入多层资本市场。支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域工业企业与合格中介签约后,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聚焦企业改造提升

6.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母机和机器人设备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成功申报补助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7.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企业成功申报奖补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8.支持企业技术化改造。对年度内新增统计入库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的工业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完成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完成投资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9.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0.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四)聚焦企业创新驱动

11.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依据颁发的文件和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认证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

(2)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相关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10万元。

1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依据颁发的文件和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河南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30万元。

(5)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元。

(6)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河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7)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河南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元。

(8)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河南省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元。

13.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企业首次通过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4.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上级及我县淘汰名单的工业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标准完成淘汰任务,且转型新上项目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年内购置设备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按照企业成功申报补助资金的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五)聚焦企业人才集聚

15.鼓励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从市外全职引进年薪超过40万元职业经理人的“重点企业”,该企业职业经理人3年内无变动的,3年内每年按照职业经理人年薪10%、最高2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重点企业”是指我县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及省定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附则

(一)考核年度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1.欠缴当年应纳税款,当年接受税务部门处罚或存在其他不积极纳税行为被税务部门通知补缴税款的;

2.欠交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的;

4.会计制度及账簿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报送经济运行报表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二)考核奖励组织及程序

1.组织: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委、政府办、工信、财政、税务、统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工业企业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考核奖励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

2.程序:年终企业决算后,县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做出奖励决定。

(三)企业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综合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纳税总额。

(四)本意见所涉及奖励同一企业同类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五)本意见由县工业企业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桐政〔2020〕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桐柏政府网 |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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