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近三年提及信用监管的政策文件梳理(国家部委)
信用监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顺应商事制度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监管创新。近年来,信用监管已成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也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土壤。
基于此,本文梳理了近三年国家各部委提及信用监管的政策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2年4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推动建立相关行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抗震、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管理过程中,强化信用监管。
(九)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关部署,研究分领域、分行业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探索对市场主体实施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机制。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推广信用承诺制度。研究探索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等领域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4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推进智慧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跨区域协作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规范执法,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不断健全治理规则,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对企业各类经营行为实施精准监管,积极推动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强化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人员履约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2022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2022年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
◆《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
2022年3月25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
(十)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种业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引导规范企业行为。中国种子协会要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
◆《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2022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跨省(市)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对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以省级平台为重点,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健全交易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交易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2022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22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2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五)强化抽查结果处理。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企业,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及时将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现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理、依法曝光,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发证单位要依法撤销相关证书。有关抽查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布。
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2022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
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运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依托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供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许可信息查询服务,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核查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信息、严把入口关提供支撑。依法依规对网约车行业开展信用监管,失信行为信息及时予以公告。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记于相应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等网站进行公告。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2022年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
(六)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做好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市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省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整合融合,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要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的闭环模式。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2022年1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发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2〕7号)。
第八条 粮食企业基本信息鼓励通过端口方式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等自动获取。粮食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地市级、区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
2021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交法发﹝2021﹞78号)。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调整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实际采取全覆盖检查、重点抽查、依法查处、调整优化监管层级等方式,分领域分类别制定监管规则。要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行常态化的跨部门联合抽查,深化“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方法。
◆《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61号)。
完善信用评价制度。试点开展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优化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明确信用信息来源与渠道,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2021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2021年5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
20.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制定旅游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
(八)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总局牵头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专业模型,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
2021年5月18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
(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提升效果明显。健全完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制度政策体系,推进农村公路地方立法工作,强化政策引导和能力建设指导。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和精准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
2021年5月11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商流通函〔2021〕159号)。
2.优化市场交易环境。鼓励商品市场完善信用记录、分级、激励约束等管理制度,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指导商品市场持续优化交易服务,完善公平交易机制,畅通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渠道。支持商品市场加强质量检测,提升产品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2021年4月15日,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
(七)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实施穿透式监管,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网信部门要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净化市场环境。
◆《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3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54号)。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业务)对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新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其中新版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已于2020年12月15日上线启用,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线启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机制,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将符合列入条件的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增强震慑力,提升监管效能。
◆《2021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3月19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2021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
13.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修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督促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本地区信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指导信用评价机构细化公开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加大信用评价结果随机抽样核查力度。
◆《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2021年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
7.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8.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运〔2021〕6号)。
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记录市场主体安全生产相关违法失信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分级分类加强重点监管、精准监管,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
2020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交公路发〔2020〕127号)。
(十二)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提高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加固改造等市场化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以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养护单位,提高桥梁管护专业化水平。鼓励专业化养护企业做大做强,跨区域长期限承担公路桥梁周期性管护任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公路桥梁养护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引导专业化企业提高服务品质,激发市场活力。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二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状况,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18日,人社部出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44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020年12月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二)加强信用监管。要落实《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应列入、尽列入”的原则,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让违法违规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上网服务场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27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
(二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2020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
引入信用机构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提高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水平,各地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的电力交易平台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所见签合同的相关信息,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电力信用监管,促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
◆《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年10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交政研发〔2020〕96号)。
(十三)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信易+”工程,深入推进“信易行”和“信用交通省”建设。依法依规加强交通运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o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2020年9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市监食经〔2020〕97号)。
9.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20〕75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涵盖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协同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区域协调和跨界合作,共同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攻关、融通合作,优化生产服务方式、创新建设与运营模式,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创新要素集聚、市场主体互利共赢、公平有序发展的产业环境。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2020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地发布《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0〕23号)。
推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
建立工作基础。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规范,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文件和推进信用承诺制度有关工作办法及相关文书。制定规范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公开公示、异议、信用修复等有关政策文件。形成失信主体行为清单、惩戒措施清单并对行为、措施分级分类。规范信用报告管理和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
2020年03月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国能综通法改〔2020〕17号)。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信用监管。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监管对象按其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随机抽取比例,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系统功能,由系统确认随机抽查主体、比例、频次、内容。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遵规守纪的抽查对象予以表扬,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抽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
◆《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2019年9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
二、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作为基础性依据,不取代已开展的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2019年5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三)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年7月3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17号)。
(三) 开展承装(修、试)企业差别化信用监管。针对不同信用类型的承装(修、试)企业,在事前资质审查及事中事后各监管环节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措施。
◆《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2018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
十四、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从行业维度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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