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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性别: — —
企业法人姓名: 张东军
证件号码: 1
证件类型: 914113000794161637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00794161637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年龄: — —
地域ID: 675
地域名称: 河南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3570号
立案时间: 2020/11/13
案号: (2020)豫1502执3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左尚令各项损失共计37205.81元。 二、驳回原告左尚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1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入库时间: 2020/12/17
发布时间: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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