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桐 柏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桐柏县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桐柏县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柏县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岗位设置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提升效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岗位管理的内容包括:内设机构、管理层设置、岗位设置、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一级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需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以下企业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第四条 国有企业机构和岗位设置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方案一经确定,企业业务或经营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一般3年内不作调整。
第五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岗位设置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岗位总量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同时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岗位总量,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提升效率、优化配置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提升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岗位总量和管理层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岗位设置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简高效。
(三)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企业机构设置与岗位设置工作按照子公司、集团公司、县财政、县政府四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国有企业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其中功能类、公益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报出资人备案;所属企业及以下企业中竞争类岗位管理以市场配置为主,由国有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七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新组建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八条 加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第九条 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所属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我县国有企业内设机构暂按不超过5个设置,人员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0人以内。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集团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国有企业所属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管理层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业务开展需要、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结合我县实际,暂按不超过四层设计。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主管,并以此设置岗位。竞争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岗位设置,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外地市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三)调整岗位设置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确需配置调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经董事会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总量由国有企业自主管理,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岗位总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各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总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岗位设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人员的;
(五)设置或调整所属企业机构和岗位设置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我县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及人员未超过控制数的,保留现有数量;超过控制数的,企业自行整合消化,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用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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